本专题为大家讲解的是徐州市户口迁入、户口迁出、户口迁移、户口本补办、户口其他办理事项等相关的办事信息,大家可以通过本专题的内容了解更多户口的相关信息。

我要办理 : 户口迁入户口迁出户口迁移户口变更户口本补办户口办理其他事项

办理条件

市内迁移是指公民户口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迁移的户口登记:

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地经常居住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向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

2、公民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再集体户,后社区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市外迁入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的市范围以外迁入的户口登记:

公民因投靠亲属、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购房(租房)落户、投资纳税、创业就业、积分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


办理材料

市内移入

1、投靠迁移: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除婚姻关系以外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2、单位录(聘)用人员,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不含农村地区),无直系亲属投靠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含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下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录(聘)用相关手续和社保缴纳证明。

3、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二)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三)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四)家庭户口除本规定明确的情形外,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直系亲属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迁往兄弟姐妹家庭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职,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的;

(四)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的;

(五)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符合本规定第4条情形,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家庭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无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情况说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外迁入

1、投靠迁移: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以及具体情形所需材料。

2、公民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申请户口市外迁入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并对照下列情形提交相应材料:

(一)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含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等原因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组织、人社部门批准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因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租赁房屋申请落户的,需提供连续居住1年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在拟迁入地无产权房的证明。

(三)因被单位录聘用申请迁移户口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四)因投资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五)因纳税申请迁移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完税证明,营业执照。

对学历、职称有规定的,还应当提供学历、职称证明。

符合准入条件的随迁人员,还应当提供共同迁入人员关系证明;父母、子女关系在居民户口簿已注明或者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调查核实后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二)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政办理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审核)结果返回原公安机关;

(三)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身份的户口登记事项,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