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
哪些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二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哪些情形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办理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待遇
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调整对象和时间:
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118元,二级109元,三级106元,四级104元。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2%,且不高于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额,调整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在原护理费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长1.34%,且调增后分别不低于4175元/月、3340元/月、2505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基数口径:
2025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计发基数执行。
办理流程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请:
工伤保险遵循雇主责任原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申报时间限定为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
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难以亲自办理时,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办理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按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之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从材料补齐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