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具有相关情形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依法进行处罚,具体情形详见正文。
徐州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依法进行处罚:
(一)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
(二)未依法领取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
(三)违反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的;
(四)在住宅小区的公用部位养犬的;
(五)犬只出户时未佩戴犬牌、未束犬链、未遵守交通法规、未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的;
(六)未经批准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
(七)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
(八)携犬乘坐电梯时,未为犬只束犬链、戴嘴套,未注意避让他人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延期注册手续继续养犬的;
(十)犬只咬伤他人,养犬人未按规定及时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所留检的;
重点管理区内限养、禁养
按照《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徐州市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京台、连霍、淮徐三条高速合围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外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已建成区域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县(市)、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划定。
铜山区行政区域内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外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铜山区人民政府划定。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携犬外出时要给犬佩戴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如果饲养犬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类管理部门将对饲养犬只依法予以收容。
市民群众可通过拨打“12345”“110”积极举报流浪犬、不文明养犬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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