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5年5月26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通知,政策解读详见正文。
2025年5月26日徐州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1、本次出台我市住房公积金增量政策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提振住房消费,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持续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回稳态势,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制定2025年稳经济促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以及《深入推进市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措施》等内容要求,借鉴省内外其他城市做法,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政策。
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规则有哪些?有实施期限吗?
答:补缴规则包括时间、金额、方式等三个方面。一是补缴时间,补缴月份不得早于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之月,例如2025年1月份开户,仅可补缴自2025年1月份以来的月份;二是补缴金额,单月补缴上限为当年度月缴存额上限减去已缴存额,例如月缴存上限为7308元,已缴存额每月3000元,则单月最多补缴4308元;三是补缴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或分多次灵活补缴,补缴总额全部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从贷款发放次月起按合理金额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具有充足还款能力,账户余额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协议约定部分或全额提取账户余额。此项政策为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3、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住房公积金后如何实现提升可贷额度?
答:鼓励有贷款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标准,补缴金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范围,仍采用余额倍数法计算可贷额度,总贷款额度不超过账户原可贷额度与补缴部分可贷额度之和。原可贷额度倍数不变,补缴部分可贷额度倍数为10倍,后续根据情况可做调整。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补缴住房公积金实现快贷多贷,满足缴存人刚性住房需求。例如:李某某2025年1月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1000元,到2025年10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按余额倍数法计算,可贷款额度为25万元。现在李某某准备购买价值120万元的一套自住住房,拟申请8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那么李某某可以先申请一次性补缴5.5万元住房公积金,按10倍计算获得5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上原可贷额度25万元,总计可以贷款80万元。
4、农业转移人口贷款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鼓励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江苏银行徐州分行推出“徐州惠农安居贷”项目,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享受“三低一长”(即最低首付、最低缴存时间、最低利率、最长还款期限)贷款政策以及其他金融优惠政策。
5、面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提振消费的新要求,如何更好支持改善性自住住房需求?有实施期限吗?
答:当前面对宏观经济新形势,提振消费与扩大内需已成为经济平稳运行的关键,对稳市场、稳预期、保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更好支持住房消费,积极回应缴存人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的需求,研究制定本项政策。缴存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我市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的,不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进一步提高家庭居住品质与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感。此项政策为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限为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6、增量政策实施后,贷款利率如何执行?
答: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按照首套贷款利率执行;二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的,均按照第二套贷款利率执行。
7、我市异地贷款扩大到什么范围?
答:在已开通我省以及苏皖鲁豫省际交界地区城市异地贷款的基础上,异地贷款业务范围扩大到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区域。凡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安徽省、浙江省、上海市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或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均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组合贷款等。
8、购房提取公积金代际互助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双方的父母、子女无论是否为该套房产的产权共有人,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通过家庭互助拓宽购房资金来源,减轻购房首付压力。所有提取人应一次性提交提取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总购房款,如购房人同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则提取总额加上贷款额不超过总购房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9、申请离职提取业务需要哪些条件?
答: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推动住房公积金政策便民利民惠民,研究制定本项政策。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职工离开我市未在异地正常缴存的,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办理离职销户提取;在我市未重新就业,账户封存满12个月,且未在异地正常缴存的,可办理离职销户提取。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2)申请人没有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3)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被冻结;(4)申请人与原单位没有关于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任何纠纷。我市就业情况以人社部门信息查询结果为准,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政策来源:http://gjj.xz.gov.cn/govxxgk/466543007/2025-05-26/7a1698f7-f179-4962-bf6d-ce9742c0e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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