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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近日,市政府出台《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不得连续重新公布。”
《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自202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切实保障了我市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目前该项标准已满三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二、制定过程
市资规局牵头起草了《通知(草案)》,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经履行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并修改完善后,于2023年11月6日通过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具体内容
(一)明确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明确全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1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铜山区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0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贾汪区、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和新沂市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
注: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征收旱地的价格,如征收涉及水田和菜地,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14000元。
(三)明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标准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四)明确征收集体未利用地标准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五)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文件依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执行。
(七)明确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通知》附件内明确了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含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八)明确实施日期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20〕37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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