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年徐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公积金缴费标准详见正文。
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按照其月平均收入据实申报,也可参照其社保缴费基数申报,但不得低于当年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下限、不得高于上限,月平均收入低于当年缴存基数下限的按照下限申报。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由其本人在申请设立个人账户时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间范围内方可调整。
灵活就业缴存人每月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划款日前存入签约的银行借记卡,银行每月15日自动划款。不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补缴其个人账户开设月份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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