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这篇是关于徐州市生育保险相关的政策,其中包括参保范围、生育保险费的筹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营养补助费等几个方面的解答。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生育保险费的筹集: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6%的标准缴纳,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调整费率。
三、 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流产、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复通)手术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下列生育医疗费。
定额标准支付医疗费:
医院 标准 项目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顺 产 | 2200 | 1800 | 1400 |
助娩产 | 2600 | 2000 | 1600 |
剖宫产 | 4200 | 3400 | 3000 |
3个月以下流产 | 600 | 400 | 300 |
3—7个月引产 | 1100 | 900 | 700 |
7个月以上引产 | 2200 | 1800 | 1400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环 | 100 | 100 | 100 |
绝育(复通)手术 | 按实支付 |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企业仍应按照女职工本人原工资发放。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本人月缴费基数的标准,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对企业予以补偿。
(三)营养补助费
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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